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浏览:10
【发布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11-28
【生效日期】:2016-11-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规[2016]5号  2016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