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5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
【生效日期】:2016-12-05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06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自然人戴斌文、史登峰、邓宇春三人,上述三人分别持有发行人23.10%、23.10%、20.86%的股份,合计67.06%。请发行人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戴斌文、史登峰、邓宇春三人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该三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况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是否在最近3年且在首发后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且有效存在,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三人,三人是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2003年2月,硕人有限设立时,王冬梅、张剑及田元歆等三人所持硕人有限出资分别为代史登峰、戴斌文、邓宇春持有;代持产生的原因是史登峰、戴斌文、邓宇春设立硕人有限时,尚未处理完毕之前的创业公司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以及拖欠的员工工资,顾虑上述债务问题影响硕人有限的正常经营;2005年3月,上述债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解除了代持;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注销。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王冬梅、张剑及田元歆的基本情况及与史登峰、戴斌文、邓宇春的关系,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形成的经营资产,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3)补充说明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形成及最终处理的具体情况,处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如果存在,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和经营过程中与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5)补充说明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注销之后业务、人员、资产等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补充披露硕人有限设立时存在代持的情况;(7)说明尚未处理完毕硕人科技的对外债务及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通过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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