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报告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6-12-02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1.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5亿元,用于年产12.5万吨车用铝合金板项目。首发募投项目于2014年变更为“高精度交通用铝板带项目”,主要产品也包括汽车板用热轧卷材。2015年底非公开发行项目为年产2万吨交通用铝型材项目。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本次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3.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4.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5.本次募投项目在产品、工艺、核心技术、销售渠道及客户等方面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异同,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现效益情况,披露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预计进度和效益的谨慎性,未来拟采取何种措施消化新增产能,确保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6.结合车用铝合金板市场的市场容量和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申请人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储备情况,披露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资中含外汇8,476万欧元,请申请人披露说明汇率变动对项目投资总额及效益测算的具体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汇率变动的措施,并作充分的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截至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5.9亿元,其他流动资产5.88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1.47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5亿元,短期借款3000万元,无长期借款,资产负债率为33.53%。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资产的具体构成及用途、资产负债率水平、银行信贷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披露说明使用股权融资而非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考虑及经济性,几乎无负债经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股权融资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于2012年12月设立了义瑞小贷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16年9月30日发放贷款及垫款1.47亿元。请保荐机构对义瑞小贷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小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5.因检查发现公司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信息披露不一致,工会经费与教育经费计提不足,存在费用跨期等问题,河南证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对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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