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1
【生效日期】:2016-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  2016年12月1日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计算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项目核算以及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清算审核工作,重点对纳税人清算申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销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当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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