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0-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8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

经国务院同意,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部署全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我省将提前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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