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
【发布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6-12-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2016年12月2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负公平,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并征收税款:

(一)未设置账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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