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
【发布文号】:财税[2016]1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1-05
【生效日期】:2016-12-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税[2016]127号  2016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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