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1
【生效日期】:2016-12-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机构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下属的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自2016年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