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13
【发布文号】:财税[2016]12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1-30
【生效日期】:2016-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29号  2016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