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83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24
【生效日期】:2016-11-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3号  20161124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4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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