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5
【生效日期】:2016-11-25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5-22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1.针对此次募投项目,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根据申报材料,此次募投项目“国内营销总部二期项目”将新建150家“凯撒旅游体验店(二代店)”、28家“升级版体验店(三代店)”和1000家“凯撒到家店(四代店)”和5家“凯撒mall”。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以下内容:此次营销总部二期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国内营销总部”的关系及区别;上述店铺建设是否涉及与其他方合作,若存在请提供合作意向性合同;请明确上述营销网点建设是否签署意向性合同,店铺的具体地址及租金安排。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计划未来三年开设60家线下“邮轮体验中心”,邮轮启动费301,876万元。请申请人结合邮轮湿租及衍生品采购的业务模式及账务处理,补充说明以下内容:邮轮启动费的具体内容、金额、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该项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或费用性支出,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邮轮项目的主要合作方,是否已签署意向性合同及具体的合作方式;公司邮轮业务的经营历史、具体内容、规模及相关行业的市场规模。

(3)根据申请材料,此次募投项目“国际航旅通项目”的启动费包括国际航旅包机费及相关垫付款项,所需金额248,635万元。请申请人结合该项目的业务模式,补充说明以下内容:启动费的具体内容、金额、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该项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或费用性支出,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该项目的主要合作方,是否已签署意向性合同及具体的合作方式;公司国际航旅包机业务的经营历史、具体内容及规模。

(4)根据申报材料,此次各募投项目涉及品牌推广费、其他期间费,请申请人:根据费用性质区分费用性开支和资本性开支;并结合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金额,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是否超过此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与美佳包机存在合同纠纷正在诉讼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是否计提了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请人于2016年5月8日和6月6日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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