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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6]161号 2016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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