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5
【发布文号】:法[2016]37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4
【生效日期】:2016-11-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2016]374号  2016114

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下称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同运作,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促进保险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有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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