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商务流通[2016]22号 2016年11月14日 天津港保税区、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东疆保税港区国税局、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税局: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报送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其作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