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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1日 根据我厅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文资办。 电子邮箱:candyiya@126.com 传真:0571-87057597 地址:浙江省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 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属文化企业正确发展方向,保护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省属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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