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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坻政发[2016]34号 2016年10月17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宝坻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坻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财事[2014]6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则上一级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报一级企业审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非经区国资委审批的需将处置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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