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
【发布文号】:辽财税[2016]43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4
【生效日期】:2016-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税[2016]430号  2016年8月4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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