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生效日期】:2016-10-17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8-04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101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及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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