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9
【发布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2
【生效日期】:2016-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1-08-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2016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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