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2016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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