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4
【生效日期】:2016-10-14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9-22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核查发行人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股权转让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股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转让方式、过程和场所是否符合有关国有资产转让、划转相关法律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侵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一致行动关系,或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赖以明。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以上四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等情况说明认定以上四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说明报告期内且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四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安排;并补充提供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说明四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报告期内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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