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0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7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09
【生效日期】:2016-10-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7号  2016109

为做好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将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法人设立的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