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7
【发布文号】:粤地税发[201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2
【生效日期】:2016-10-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16]8号  2016年10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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