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4
【生效日期】:2016-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2016923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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