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2016年9年23日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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