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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2016年9年23日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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