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5
【发布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生效日期】:2016-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1号  2016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有关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现将我省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电信、电商、公共事业、快递、连锁餐饮等开票量大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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