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15
【发布文号】:财关税[2016]4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9-30
【生效日期】:2016-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2016年9月30日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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