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解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生效日期】:2016-07-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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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一、为什么要确定换算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当前我省矿产开采和经营实际情况,经调研测算,暂明确了铅锌矿、铁矿、萤石、石英岩(脉石英)、花岗岩等矿产品的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与此同时,考虑到以后可能还会需要对其他矿产品设定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因此,文件还规定了需要对其他矿产品设定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的,由各市、县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测算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公布。

二、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减免资源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操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授权规定,经调研,设定了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减免条件、减免方式及提供材料。

(一)纳税人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2、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与其他矿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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