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5
【生效日期】:2016-09-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6号)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于零申报。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

(补充说明:由于总局正在对金三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调试,目前该功能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已经实现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但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尚不能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中自行进行城建税金及附加费、基金的零申报工作。)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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