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发布日期:1993-1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486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12-27
【生效日期】:1993-12-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53号  1993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PCPA注5:根据“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45号 2009年3月18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于2009年3月18日废止。)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各种涸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蒲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的雪茄烟型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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