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
发布日期:1994-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10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3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5-26
【生效日期】:1994-05-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30号  1994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PCPA注1: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2号 2006430)的规定,本通知第二条(一)于2006430废止。)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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