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9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8-31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8号  2016月8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三)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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