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年第4号—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几点关注
发布日期:2016-08-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05
【发布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2
【生效日期】:2016-08-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4号  2016年8月12日

2016年3月2日,司法部修订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以下简称《通则》),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通则》的发布主要解决近年来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的重复鉴定、因鉴定程序争议提起投诉较多等问题,并适应了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对鉴定材料的审查、鉴定结果的表述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判断来确定。

根据新修订的《通则》,结合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人)反馈较多的、在受理鉴定业务及出具鉴定意见环节遇到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概述

《通则》分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附则,共6章50条。对司法鉴定程序、防错纠错机制、文书规范、出庭作证等作了进一步完善,是包括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注协司法会计鉴定审计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4号—关于出庭质证”中,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环节做出的前瞻性的专家提示,仍符合《通则》新增章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可供从业人员参考。

二、界定鉴定对象和委托主体

《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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