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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7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产业基金退出行为,保护各类出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行为,是指各级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上述政府产业基金包括一级政府单独出资或上下级政府合作出资设立的各类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从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直投项目或上下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中退出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对外投资运作时,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出资合理退出;要严格退出程序,切实支持各类出资人取得合法权益;要加强有效监管,科学评估出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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