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18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8
【生效日期】:2016-07-18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1、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罗邦毅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罗邦毅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申请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3.5亿元,投资智能制造生产线产业升级项目。请申请人:(1)披露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与依据,分析是否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是否超过项目需求量;(2)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是否能够保证顺利实施,预计效益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智能制造生产线产业升级项目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如否,请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且募投项目投资构成中存在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根据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实际经营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2)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财务投资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是否可能用于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未来三个月有无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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