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03日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括国泰民安投资、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及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共46名交易对方。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合伙企业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日期,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若超过200人,且合伙企业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等相关规定;若上述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如是,请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贾同春为泰和建材控股股东,部分交易对方或其亲属在泰和建材和泰石岩棉任职或持股;泰和建材与泰山石膏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叠,主要交易对方同意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1个月内,泰和建材根据北新建材的要求予以更名,并将与“泰和”及石膏板、龙骨相关的品牌、商标以及商号等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泰山石膏或泰山石膏、北新建材指定的附属公司,具体事宜届时根据北新建材要求办理。请你公司:1)结合上述交易对方共同任职或持股、交易对方的合伙人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并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2)补充披露上述承诺的主体,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泰山石膏是否存在竞争性业务,上述交易对方在泰和建材等其他企业任职或持股是否导致其违反竞业禁止等规定。3)补充披露上述与“泰和”及石膏板、龙骨相关的品牌、商标以及商号等知识产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