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1、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第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时间分别为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2日,该次股东大会到期时,申请人并未及时延期;2016年3月25日、4月14日申请人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但并未按照监管要求重新锁定底价;2016年4月22日、5月9日申请人再次履行决策程序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发行数量等。同时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股权项目已于2015年12月完成。 (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股东大会过期未及时延期、延期时未按监管要求调整底价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说明其是否尽职履行推荐责任;(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股东大会过期事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是否应当重新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发表结论性意见;(3)请申请人和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在2015年完成股权收购的情形下,2016年重新召开的两次股东大会仍将其作为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015年5月,申请人公告了未来紫砂艺术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计划投资不超过50亿元从事“利永紫砂全产业链建设项目”。2015年以来,申请人与紫砂艺术相关的投资或投资计划包括:(1)2015年5月,申请人子公司宜兴市中超利永紫砂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利永”)以1、04亿元向非关联自然人购买28把紫砂壶;(2)2015年8月,申请人子公司中超利永与包括一家关联方(大股东的子公司)在内的三家设计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由上述三家设计公司共同规划设计“利永紫砂艺术创意产业园”。根据协议内容,申请人子公司中超利永拟建设的上述产业园规划面积约50亩,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拟投资1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约2亿元,设计费670万元;(3)2015年8月,申请人、申请人子公司中超利永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宜兴紫砂交易中心,并签订相关框架协议,拟投资10亿元,一期建设投入1亿元;(4)2015年8月,申请人公告拟设立“宜兴市中超利永紫砂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筹)”,投资方为申请人和两家子公司,拟投资2亿元;(5)2015年8月,申请人子公司中超利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众筹业务,子公司名称为“宜兴中超利永紫砂汇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紫砂艺术相关的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最近一期末已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度及未来三年的具体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2)上述与紫砂艺术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是否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及经营规模;(3)根据媒体报导,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杨飞本人也收藏紫砂壶;请说明除申请人以外,杨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无与紫砂艺术相关的投资及投资金额或规模。请保荐机构核查以述事项,并对杨飞与申请人在紫砂艺术相关业务方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意见。 3、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收购恒汇电缆、长峰电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