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2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24
【生效日期】:2016-06-24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26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为军工企业,部分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不宜披露或直接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申请豁免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对豁免披露申请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出具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改制上市过程是否符合《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核查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是由军工集团以对皖西厂、东风厂、红星厂和江北厂的资产出资,信达资产、华融资产和长城资产分别以其拥有的对皖西厂、东风厂、红星厂和江北厂的债权出资成立;后信达资产、华融资产、长城资产分别从长城有限注册资本中减资523.58万元、51.54万元和32.98万元,将减资额直接作为出资投入神剑科技。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前身成立时相关债权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债权人,本金及利息、后续还款情况等;信达资产、华融资产、长城资产分别从长城有限注册资本中减资,再将减资额作为对神剑科技的出资的背景,相关减资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批,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剑科技、方圆机电、东风机电、红星机电的前身皖西厂、东风厂机械总厂、红星厂和江北厂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主要资产及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等;请核查说明军工集团于2012年4月向长城有限转让神剑科技、方圆机电、东风机电、红星机电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据招股书披露,军工集团于2012年受让神剑科技社会职能资产、红星机电和方圆机电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合肥华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