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6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46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6]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6
【生效日期】:2016-05-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2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保监发[2016]39号  2016年5月16日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尽早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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