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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保监发[2016]39号 2016年5月16日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尽早惠及民生。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