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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 2016年5月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适用于我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