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184
【发布文号】:财税[2016]4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4-29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6号  2016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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