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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