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0
【发布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5号  2016年4月22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减轻试点纳税人负担,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税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是对原有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的升级完善,用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网络在线实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具有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