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9
【发布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5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  2016年4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