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4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18
【生效日期】:2016-04-18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亿元,用于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

(1)请申请人结合公司基本情况从市场、资金、技术、人才、风控、运营等方面详细说明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所面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并结合相关行业主要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各项目投资金额及收益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2013、2015年先后两次实施非公开发行。请申请人、保荐机构详细说明本次拟投资项目与前两次募资项目的承继关系,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效益预测是否谨慎。

3.2011年12月22日,旭飞光电、旭新光电、营口光电和旭虹光电的控股股东分别与申请人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将所持上述公司股权委托给申请人管理。2015年12月底,申请人完成了对旭飞光电、旭新光电全部股权的收购。

请说明申请人对营口光电和旭虹光电是否有收购意向,是否有彻底解决上述同业竞争的意向。

4.报告期内,申请人成套装备及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水平维持在50%以上,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情况补充说明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按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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