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2016年4月19日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附件1),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体,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