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5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9
【生效日期】:2016-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2016年4月19日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附件1),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体,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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