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91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  201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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