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06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201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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