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 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xm-l-tax.gov.cn,进入首页“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意见征集”或“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2.联系电话:税政一处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邮编:361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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