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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 2016年3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附件一)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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