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8
【发布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5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  2016年3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附件一)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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