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6
【发布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生效日期】:2016-02-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  2016年2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各省辖市局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如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等后续管理途径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公告第三条情形未及时申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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