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90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2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3-24
【生效日期】:2016-03-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7-03-2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注: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7)”(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7]13号 2017年3月21日)的规定,本规定2017年3月21日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6]20号  2016年3月24日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52号)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2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1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33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四、为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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